我的一位好朋友最近闖紅燈被警察抓到了。當然,她不是故意的,那個路口的紅綠燈設計不良,導致她在紅燈一秒後,超越停止線。
她非常的生氣與惱怒,一方面是她自認是個好寶寶,開車很守規矩,指控她闖紅燈是羞辱她的人格。另一方面是,加州的交通罰單很貴,闖紅燈大概要罰 200~400 美金 (折合台幣約 6000~12000,台灣是罰 1200~1800 之間),她覺得自己被政府的陷阱坑殺。
由於我們才剛搬來加州,所有的事情都還在學,所以她就上網看美國人都怎麼處理罰單。
不看還好,一看我們才嚇一跳 -- 美國人超喜歡ㄠ -- 跟我們想像中的美國人很守法,完全不一樣。
有一個人在住宅區速度超過 25 哩被開單,他上訴的理由是: 天氣這麼好,視野這麼遼闊,根本沒有危險,我為什麼不能超過 25 哩。
另一個人也是闖紅燈,但是他拿出氣象資料,證明那天天候不佳,視線不良,導致他沒看到紅燈。
當然不是所有的人都上訴成功,但是有滿多成功的例子。他們甚至有專門的網站在收集每個違規事項的案例及上訴範本 (要看範本要收 25 塊美金,科科)。
這跟我想像中的美國人不一樣,美國人都很守法,美國人都很 nice,很講道理,不是嗎? 我非常驚訝,我認為這一定是少數美國人才會做的事,說不定這些上訴的人都是亞洲人! (好一個種族歧視,等等,我也是亞洲人,這就不算歧視了吧,嘿嘿)
某天上班的時候,同一個隔間的同事 R,破壞了一個團隊內規。於是我就問他說,我們不是說好了要先把程式送進主幹,再拿到支幹嗎? 你怎麼沒有遵守咧.
另一個同事 A 馬上就說,我們是有這個規定,但是有例外。如果是另一種情況的話,可以做相反的事。同事 B 馬上搭腔: 對啊,每個規定都有例外。
Well well well,看來我這個亞洲人變成頑冥不靈的人了。
於是我就說你們美國人好像都不喜歡遵守法律。然後把好友闖紅燈及網路上很多人ㄠ單的事情跟他們講。
同事 B 說,人們爭辯所有的事情啊 (people argue everything)。人們爭辯的是常識 (common sense),而不是法律規定的怎麼樣。
比方說,如果法律規定的不合常理,為什麼你還要遵守呢? 人們用 common sense 去判斷該不該做一件事,而不是法律規定該不該做一件事。
他又說到,這跟西方的歷史有關。西方 (歐洲) 以前很多的法律,都是君主所訂的,但是君主常常訂一些不合理的法律,所以導致西方人普遍不相信統治者。因為君主常常做錯事。
而連帶的,西方人也不相信現代的政府,人們覺得法律訂出來都是要跟人民要錢的 (註: 美國政府分很多階層,地方政府 (郡縣和市) 是可以自行籌綽財源的)。
他問我,你知道限速是怎麼訂出來的嗎? 政府做過統計,如果某條路段超過 85% 的人會低於某個速度 X ,那這個速度 X 就是速限。也就是總有 15% 的人會違規。為什麼要這樣訂? 因為地方政府需要錢啊。有超速的人才可以賺錢啊。
他又說,像很多商業區都限速,不為什麼,就因為人們開慢一點,才可以看到商家的廣告 (很多速限是市政府訂的)。
我不知道他誇大的程度有多少,但是至少同事 R 是贊同他的觀點的,而老實的同事 A 也不反對。
總而言之,他的那個 "common sense" 對我震憾很大。
什麼時候開始,我也相信惡法亦法的?
什麼時候開始,我還一直堅持自己要遵守規定,而不去看規定背後的成因。
這個基本價值觀的不同,讓我想了很久。